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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42000元/年)。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发布了相关通知。
两部门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称,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42000元/年)。
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者的工资则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