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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明确 新规9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09: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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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