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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借壳上市标准 研究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6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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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界定借壳上市定义,首次明确借壳上市标准,并减少审批环节,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一站式”审核。此《决定》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证监会正在研究论证推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决定》旨在规范、引导借壳公司,对借壳上市确定较高标准,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这一要求已与首次公开发行标准接近。

  监管重点更加突出持续督导效果,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在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出台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试用该借壳上市规定。

  《决定》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调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办法办理。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一站式”审核,一次受理,一次核准,以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提高市场效率。

  此外,证监会正在研究论证推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近期,证监会将抓紧改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系统,研究草拟出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制试行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工作。起步阶段可由具备条件的主体和区域先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