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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5日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伟帆等7人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红波等14人以买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蕾等2人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据了解,该案是目前北京最大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电信单位职工
非法手机定位获利被定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新冲、黄伟帆等7人,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经电信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人员,利用电信单位服务平台,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刘海亮等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中,被告人谢新冲系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2009年3月至12月间,谢新冲先后多次为他人提供的90余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非法获利9万元。因提供非法手机定位被定罪,在北京尚属首例。
据了解,京驰公司是北京地区唯一一家提供SIM卡定位服务的私营公司,主要业务是通过基站,对长途货运车辆等合法定位需求用户提供定位服务。按规定,京驰公司是不能对有语音服务的SIM卡进行定位的,但该公司对此疏于审查,公司运维部经理谢新冲将90余个手机号掺杂在正常业务里进行非法定位。
网上QQ群交易
倒卖或提供个人信息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红波、刘海亮等14人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相互进行倒卖。
被告人刘红波利用QQ聊天软件,注册多个QQ账户昵称,从他人处非法购买机主信息、通话清单及手机定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00余条,然后加价倒卖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被告人路宽则以现实交易、QQ聊天、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20余条,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被告人陈鑫钢,以QQ聊天、手机通信的手段,非法获取通话清单、户籍信息、机主信息等近200条,并将获取的上述信息用于寻人调查业务或通过实际交易、网络进行出售或提供给他人。
公诉人介绍,本案中的交易信息大多数被调查公司买走。“有些被个人用于维护利益,比如说债主追查‘老赖’的行踪;有些是夫妻之间追查出轨信息。但是,还有一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诈骗、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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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 “私人侦探”非法跟踪被发觉
本案案发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张某调查丈夫外遇,并雇佣“私人侦探”跟踪,结果被其丈夫发觉,双方因发生肢体冲突而报警。
此外,也有其他被跟踪的受害人报警,警方调查发现其中涉及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行为,顺藤摸瓜牵出此案。
危害 多个省市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本案中,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到非法调查的公民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及的公民信息种类齐全,包括公民的座机、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清单,手机定位信息,座机、手机登记信息,公民个人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而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受害”了。
说法
检察官:QQ群责任缺乏法律界定标准
办案检察官孙威介绍,本案中所有个人信息买卖的招揽、洽谈、交易,都是在网上QQ群里进行的。这些QQ群活动频繁,最大的一个QQ群里就有相关从业人员近500人,类似的QQ群在网上能查到数十个。
对QQ群在本案中的监管责任问题,在法理上很难界定,因为QQ群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至于建群者用来干什么,QQ管理者应该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到什么程度,在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界定标准。
孙威认为,从社会防控此类犯罪的角度讲,除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应加大行政管理、民事诉讼的力度,法律应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遭非法泄露后,能否向存在过错的单位、机构索赔,以及如何赔偿,以有效遏制泄露信息的情况发生。
法官:金融电信单位应加强员工管理
该案审判长徐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醒,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合法接触、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要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以阻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同时他提醒合法接触、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以及可能或正在从事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以本案被告人为诫,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