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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借壳门槛 借壳上市标准与IPO趋同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8日 17: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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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就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就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8月7日,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崔新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很明显,这一决定对想借壳上市的公司来说,提高了他们的财务成本。”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也表示,“证监会提高借壳上市标准,也有释放政府管理决心信号,增强投资者对中国企业,包括中国概念股信心的作用。”

  《决定》对借壳上市确定了较高的标准,与IPO趋同。根据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应达到100%以上。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另外,《决定》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因为借壳上市能绕过很多规章制度,在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一些公司上市只是为了圈钱,通过融资获取暴利。因此“壳”的资源价值一再被抬高。

  崔新生分析,“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退市退不了,上市上又难,因此造成‘壳”的价值被拔高。在中国香港及其他境外市场,对退市机制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行业跨别太大的公司也不允许借壳上市。这样就可以保证落后公司被淘汰,让有潜力的公司走进来。而在我国内地,基本都是随便借壳。”

  “只进不退的机制滋生了很大的道德风险。很多公司上市的动机就是圈钱。它可以等公司发展出现问题而不能继续运营下去时,把‘壳’转为自己的货币化能力转让出去。”孙立坚指出:“规范借壳上市关键在制度。国家必须强化退出机制,使资本市场的融资行为和企业实力挂钩,而不是仅作为一个融资平台。”孙立坚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加强对资本市场融资行为的监管,不仅是对中国资本负责任,而且是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