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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约170万人无需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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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9月1日起实施

  万红金 深圳商报记者 万红金

  从9月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开始实施。昨日,记者专门前往深圳市地税局,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个税法修改集中在四方面

  记者了解到,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内容集中在四个方面。

  其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其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其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维持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适用5%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其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全国6000万人无需缴个税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完善,意义重大。

  首先,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经过调整以后,全国工薪收入的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意味着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深圳则由284.52万人减至114.15万人,有约170万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有利于推动和维护社会公平。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经过调整以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等。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较多,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目前税务部门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一系列前期准备培训及软件调整工作。

  税收衔接政策适时推出

  依据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按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税。

  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4个月的减税优惠,相关政策衔接如下:

  其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的方法,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此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其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将相应调减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户的税负。国税总局已草拟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调整方案,在征求各方修改意见后,将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于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