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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10日电 (记者崔鹏)商务部10日发布第4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相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8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其中,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欧盟公司方面,柯达有限公司(英国)为26.8%,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17.6%,其他欧盟公司26.8%;美国公司方面,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18.2%,其他美国公司28.8%;日本涉案公司为28.8% 。
公告表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