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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资如何缴税专家也糊涂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1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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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记者 权义 发自北京

  自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该公告公布之后,对于9月1日之前和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众有着不同理解。这主要涉及8月份薪水的发放,到底是适用旧规2000元起征点,还是新规3500元起征点。不仅公众有着不同理解,早报记者采访发现,税务专家也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说法。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 8月份工资9月1日以后发放,纳税人按3500元起征点缴纳个税。但也有媒体解读按照2000元起征。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8月份工资可能还要按旧规定即2000元起征点缴纳个税。刘桓称:“我国的工资认定是权责发生制。如8月份工资,不管是9月份发放,还是10月份发放,在认定收入上都是8月份的收入,其个税都要按8月份征收标准征收。”

  “这样做的标准是纳税人标准统一,因为我国工资体制中有些单位8月份已经发放了8月份的工资,而有些单位在9月份才能发放。”他说。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讨论的经济学家华生教授则认为,9月1日以后发放8月份工资,最好还是以新规定3500元起征点为好。“如果按照旧税法起征,就要明确每一个纳税人工资是8月份,还是9月份。这在操作上成本太大。”华生说,但是究竟是按照旧规定还是新规定执行,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来解释。

  早报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但电话无人接听。针对如何缴纳个税,早报记者昨天致电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其工作人员称,“我们没有接到如何征收通知,需要上级税务部门出台细则之后才能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