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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地捂盘罚1至3万被指“过轻”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1日 1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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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房地产商的资质和开发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截止到9月1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满足注册资本、既往开发项目、工程合格率、专业人员数等条件,方能获取资质等级。其中,四级资质的货币形式注册资本也不得低于100万元。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标准中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更高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超资质开发等,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到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的;所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针对征求意见稿,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总监张大伟表示,意见稿从整体上规范了开发商的企业行为,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良性指导作用。但是,部分标准定得过低,不足以对开发商构成震慑。“按照目前的房价,一、二线城市的单套房款就能超过100万元,以此作为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门槛,明显过低。而囤地、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最高只处以3万元的罚款,更是无法对开发商构成威慑力,建议按照项目总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罚款。”赵莹莹

  有话要说

  是震慑还是保护

  天山雪莲(715551514):三万元对于房地产老板而言,还不够一顿饭啊!对于企业而言,连万牛一毛都没有,一点警示作用都没有。

  沙小易:三万元,还不够开发商赚得钱一天的利息,实在不足以让他们停住非法获利的脚步。

  〆深恋╮浅爱(736940677):卖两平方米就能赚回来。

  张晔纯:3000万还差不多。金闳伟:交三万元就能将黑钱洗成白钱?是震慑开发商还是在保护他们?按照项目总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罚款?这还是想让他赚钱,仍然是非法得利!

  蒋有三:是不是像农村超生罚款那样,钱到位违规就变得合理合法了?如果是那样,无异于纵容无良开发商,给他们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余味:对于严重违法开发行为不能罚款了事,要取消该开发商开发权,这才能起到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