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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麦宇恒
市民韩先生若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缴纳个税应如此计算:当月工资与扣除标准差额是1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抵掉100元,剩余24000元,再除以12个月,每月分摊为2000元。按工薪所得七级新税率表,韩先生应纳税额为:[24100-(3500-3400)]×10%-105=
2295元
若按2000元旧个税扣除标准,韩先生当月工资已经超过2000元,这部分工资应纳税额为:(3400-2000)×10%-25=115元。韩先生年终奖部分,因为当月工资收入已超扣除标准,不能在奖金中抵扣,因此,以24100元除以12个月,每月分摊为2008.33元。按九级旧税率表,韩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为:24100×15%-125=3490元。韩先生工资和年终奖两项收入相加,应纳税额为3605元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即将于9月1日起实施,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3500元新个税扣除标准,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月11日,广东省地税局在就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对此进行了介绍。
税务部门介绍,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修改后的新的个税扣除标准和新的七级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不足个税扣除标准,不足的差额部分,可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抵扣,之后再用抵扣后的奖金余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也就是说,当月工资不足个税扣除标准的差额越大,可在奖金中抵扣越多,相应地,也就降低了奖金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