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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2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
此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相关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