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为增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有序管理,中国证监会12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计划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销户等账户运作行为,并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待该办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基金第三方销售的注册申请。最新发布的暂行规定正是该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与其同步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引入了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对基金销售资金进行监管。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符合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指定行内其他部门履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职责。
负责人透露,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参与了监督机构试点。证监会希望该政策能够激发更多银行参与,形成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
《暂行规定》同时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暂行规定》规范了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过去制约基金第三方销售的最大障碍就在于支付环节,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将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同时,监督机构将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为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这样,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金销售和支付体系。
此外,《暂行规定》还规范了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比之前有所缩减。
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定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也同步定在10月1日。所有在此日期后提交申请参与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满足该规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目前监督机构数量较少,拟在颁布《暂行规定》的公告中明确已经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当在2012年10月1日前完成本规定中相关的落实;基金管理公司落实上述规定的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另行通知。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居民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而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监管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影响了销售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力,不利于基金销售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各类机构账户管理复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时间各异,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