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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
如同之前公开征求意见时一样,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公布就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有关不动产权属分割的规定,更是招致网络上诸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未顾及农村现实”等质疑声音。(本报今日8版)
一部着眼于指导法官审判的司法解释,竟然能够引起如此大的社会震动,这可能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
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三)在财产权益归属的设定上,并无明显失当之处,相反还体现出了强烈的公平合理原则。例如,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样的产权分割,完全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公平法则之上,不袒护任何一方。
但质疑者期待的比这更高,他们希望司法解释能够照顾到弱者一方,能够体现对离婚过错方的不利安排,能够为现实中的婚姻松散开出“药方”。而这些都是一纸解释所难以承载的。于是,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的“短见”就与民众关于未来婚姻家庭的“想象”发生了冲突,舆论所有关乎“为男人离婚扫清了障碍”的类似质疑,都根源于此。
是司法解释本身错了吗?还是民众的期待过高?在我看来都不尽然。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市场经济的急剧结构,传统婚姻家庭秩序面临解体,用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规范失效,自由价值观念的增长让婚姻家庭纠纷和离婚诉讼日趋增加。对此,年轻人感受到了婚姻这座“爱情坟墓”的一丝自由气息,也为能随时逃离“围城”而感庆幸;但另一些人则心焦如焚,因为他们看到的是“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分离,是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弱化。
在这种自由与传统的不同诉愿里,婚姻法律规则的发展更多地选择了前者。我国整个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正朝着从“家庭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
这对已接受了“婚前财产公证”、“夫妻AA制”的年轻人而言,无疑是合乎他们对未来婚姻家庭的想象。然而让传统主义人士感到担忧的,也正是上述婚姻家庭观。强世功教授就认为,爱情与财产非此即彼的选择仅仅是生活的极端例外状态,大多数婚姻介乎二者之间:爱情可能已消退,财产还不至于分割,婚姻并不因此解体。正是在这种状态下,“家庭”才具有特别的意义。传统主义者更看重婚姻家庭的社会意义,结婚组建家庭不仅关乎个人幸福,更承担着塑造人格、培育文明、形成善良风俗等社会功能,现代法律制度应该侧重于维护婚姻家庭的这种功能。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想象中,司法解释客观上起到家庭解体的推动作用,例如对房产的分割,已让无数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从一开始就为“婚房”的归属煞费苦心。原本父母们的愿望在于“小两口”婚姻美满,现在在规则的指引下他们不得不事先设计好“小两口”的财产份额,对财产的偏重影响到对婚姻家庭本身意义的追求。
法律的指引功能在于为人们的未来行为提供预期,司法解释自然也能对某个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从同样的司法解释中,不同价值取向的人读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符合其对自由而有个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法解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是在摧毁我们的婚姻家庭秩序;在司法者那里,只不过是将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化约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离析家产而已。真正的问题是:处在观念、制度、人身依附关系急剧变革的时代,什么样的婚姻家庭想象才符合我们的最终目的?婚姻法律规则又应当捍卫什么样的终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