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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规定商家销售退市食品将重罚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5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都市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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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过期食品,究竟该怎样监管退市?即日起到8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拟规定对5类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退市食品再销售,将从重处罚。

  涉及的5类食品分别是: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其中,因标签、标示或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而被停售的食品,在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但要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意见稿规定,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则应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醒目提示,如果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门可处以最低2000元最高3万元罚款。

  同时,在工商通知退市却仍不退市的经营者,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货值1万元以上的,可处以货值金额最高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特别是对名义上退市实际还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则要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