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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可分摊计算缴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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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在姐夫的汽车修理店当维修工,因为修理店规模小,生意不是非常好,基本没什么利润,所以虽然确定的月薪为3000元,但实际上张伟在店里工作的二年多里,每月都只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伙食生活费。最近姐夫把修理店转让给他人,然后用这笔店面转让费一次性补发拖欠了张伟和其他工人二年多的工资。在扣除了之前取得的伙食生活费后,张伟一次性可以拿到5万左右的收入,有朋友提醒张伟这么大笔数目可能要交很多个人所得税,让他去地税局问个清楚,张伟于是到位于广卫路24号的市地税纳税人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过张伟的情况后告诉他,虽然一次性拿到5万元工资,但由于是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可以分摊回工资所属月份进行纳税。

  工作人员向张伟介绍,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以按补发月份所属期间的费用扣除额计算,不合并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税扣除额调整期以实际取得为界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刘雯婷韦凡)今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新政出台后,很多人关注9月1日这个调整时间是以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还是发放期来界定。针对这个疑问,市地税部门进行了明确,应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间来确定是否适用新的费用减除标准。

  据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月工资3500元以下的工薪阶层将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按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8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是指员工实际拿到工薪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工薪的归属期间。

  案例:

  例一:某单位于2011年8月10日向某员工发放当月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4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11年9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11年9月1日之前,应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元-2000元)×10%- 25= 175(元)。

  例二:某单位于2011年9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上月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4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11年10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11年9月1日之后,应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元-3500元)× 3%= 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