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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市地税局重申,生育津贴免征个税。
个案:市民彭太太今年3月份生下宝宝,7月份彭太的工资账户上打进了一笔1.1万余元的费用,公司财务人员告诉彭太是社保局发放的生育保险津贴,同时公司已为其代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近3000元。彭太太对此觉得疑惑,于是拨打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热线。
解读:地税咨询员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从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
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