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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47号公告,并据此对年终奖等缴纳个税问题进行了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昨天通过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有人伪造该局2011年47号公告,并做解读。声明称,“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国税总局:从未发布4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税务总局表示,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媒体报道:年终奖计税方式将有改变
8月13日,《广州日报》A10要闻版和《北京晚报》A4版,前后以“本报记者”采访形式,报道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一稿。第二天,众多媒体引用了其报道。
报道中,两家媒体都是以“《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为新闻源头。
据《广州日报》,“(此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报道称——
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文章最后举例说明——
张总年终奖为66万元,李总年终奖为66.0001万元。若用旧方法计算,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若新方法2计算,李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