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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京华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17: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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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 涉及人数2900余人 26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报讯 2011年8月16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六法庭,对“蒙京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陈连君伙同被告人颜洁先后成立了北京蒙京华投资有限公司及技术分公司、西城分公司、北京绿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日升德龙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

  陈连君与被告人游兴军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即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奶牛。购牛客户与绿海农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与日升德龙公司签订奶牛养殖租赁合同,回租期二至五年,租金为每年1600元至3000元,并承诺租赁期满后以购牛客户本金价格回购奶牛,蒙京华公司向购牛客户出具交款凭证及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受陈连君指使,被告人颜洁负责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田维君负责财务工作及向购牛客户返还租金事宜。

  在主要以后续购牛客户本金返还前期购牛客户租金的情况下,陈连君、游兴军先后指使李朝阳等22名被告人按“荷斯坦A计划”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涉及人数2900余人。

  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部分钱款及物品。

  此外,被告人陈连君还伙同他人以收取加盟费、经营管理费的名义非法吸收40余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陈连君等26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三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陈连君等19名被告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连君等26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帮助退缴赃款,又系从犯,依法在原判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对陈连君等25名被告人,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