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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投保“学平险”后,在校外被车撞伤,致五级残疾;
■保险公司愿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000元,但不愿赔付其他费用;
■法院认定该案例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也需赔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
新学期开学后,小刘和同学们一样集中投保了为期一年的“学生平安保险”。在回家的路上,小刘不幸遭遇车祸被撞伤,并被鉴定为五级残疾还需进行多次后期整形手术。在刘父的监护下,小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表示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担责,只愿赔付3000元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一审认定,小刘的受伤属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8万余元。
小刘就读于宜宾市南岸建国小学。2009年9月1日新学期开学,他在学校投保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投保后,他从学校拿到了保险单发票。发票正面和背面,附有保险公司关于学生平安保险简介。保险单发票还载明被保险人为小刘本人,保险费共计40元、保险金额及保险期等信息。
去年4月9日晚上10点过,小刘在宜宾翠屏区建设路边步行回家时,发生了意外。罗女士驾驶轿车撞上了他,小刘腿、腹部受伤。经交警认定,罗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小刘的小腿、腹壁等部位多处受伤,还需日后多次进行整形治疗。除了6万余元的住院治疗费,后期整形手术费用估计还要五六万元。经过司法鉴定,小刘经此次交通事故后,右踝关节机能完全丧失,属于五级残疾。
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今年4月,小刘作为原告,将“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刘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参与诉讼。他们要求对方支付人身意外保险金等3.2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可涉案交通事故是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认可鉴定意见,也愿意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第五级赔付标准,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000元。但是,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根据小刘所持保险单中关于“学生平安保险”简介的规定,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垫付而非自行支付的部分,不赔付。
青羊法院调查确认,该保险单发票及所附“学平险”简介所载明的内容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事项,约定了双方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有效凭证。
小刘在保险期间在校外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要求按“学生平安保险”赔付吗?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单发票及所附“学平险”简介及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经过核算,青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刘赔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共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