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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出来的不公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0日 0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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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冬

  因此,无论从法律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可以说明这次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女性有明显的歧视和不公。相反倒是在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方面还是可圈可点的。如第九条规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表明中国女性享有无条件的堕胎权,而这比起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妻子堕胎需丈夫签字确认的保守的家庭理念显然更自由,更偏向尊重女性的意愿而丝毫不顾及丈夫的生儿育女的意愿,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的思想依旧占据很多人大脑的国家。

  另外如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从大多数女性的角度来看,这条难道也是偏向了丈夫这一边吗?

  其实,这次的司法解释最应受到女同胞们指责的该是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显然这一条反映的情形往往是因为丈夫有外遇被妻子抓现行后,同意离婚。这时候丈夫因为毕竟做了坏事,心里有愧,所以往往会在财产分割上做让步,有的还是净身出户。这样的离婚协议签后,男方往往事后又耍赖,不想放弃这么多家产。这一司法解释显然站在了无赖丈夫这一边。普通法中有一个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 的规则,就是一个人必须说话算话,不能违反自己的诺言,而最高院的这一条规定恰恰不仅违反了禁止反言的规则,也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可能有人依然觉得不公平,提出如果两人婚后贷款买房,一方或双方父母给了部分资助或付了首付,贷款是由小夫妻俩人来偿还,这时候房产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房屋被判给了房产登记人的一方,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是这些人在错误理解司法解释,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即使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妻子也都是房产的共有人,而且还是一人一半的共有。在2003年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2条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每个人是自己权益的第一维护者。因此这次的司法解释三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女同胞觉得你要嫁的人在婚前已经用银行贷款买了房,那你就应该毫不犹豫理直气壮地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如果男方已经全额付清了房款,你可以试着问问他和他父母是否肯把你的名字给加上去?如果他们不肯的话,显然他对你的爱还没有到他情愿用全部财产来娶你的地步,这样的婚姻殿堂是否还想踏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