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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为物流业“减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0日 0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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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称未来有望统一按3%征税;国办称要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费

  冯尧 杨华云

  本报讯 (记者冯尧 杨华云)昨日,工信部网站登出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通过扩大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方法,解决物流业当前“同业不同税”问题,为物流业税收“减负”。

  事实上,营业税税率不同一直为业界所诟病。由于物流业横跨运输业与服务业,所以现行营业税税率是运输类3%,服务类5%。但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环节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

  此外,物流业重复征税情况相当普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举例称:一个第三方物流企业A,把相关业务外包给B企业来做,A、B两个企业都要征收营业税,意味着同一业务不同企业间重复征税,显然这样很不合理。 

  业内人士指出,不同环节营业税率不一致,一方面容易出现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不利于物流行业的整体发展。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副所长汪鸣透露,未来物流业各环节的营业税,有望统一按3%征收。

  《意见》提到,“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据悉,从2005年开始,国家发改委联合国税总局进行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目前已有593家企业取得试点资格。

  此外,国办明确提出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

  ■ 现状

  物流业多重税收

  物流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面临高成本运行环境,不少公司对多重税收叫苦不迭。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物流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出租仓库,既要按照租金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合计17%。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几乎占到我们总收入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