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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则的修改草案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拟将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取消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要求。只要是正常经营的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满3年,注册资本、净资本符合增加业务范围的要求,就具备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基本条件。
草案规定,转融通业务的主体是证券金融公司,该公司将由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设立审批程序,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为降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部分不能低于15%。
对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草案规定的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三是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例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至于证券,草案则主要规定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