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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新在何处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0日 1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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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业已公布,并于8月13日起正式实施,这引起了街头巷尾的热议。而事实上,其中最为人所关注的就是关于一旦夫妻离异,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笔者不妨也从婚后财产角度来解读一下这一新司法解释,看看其中的新意何在?

  本次公布的新司法解释共计19条,其中最为人所关注的主要是涉及房产的几款。

  比如,“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原先的规定中,婚内赠与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特别说明赠与一方的则将被认定为一方财产。显然,这一一处较为重大的改变,对于很多不太熟悉法律的父母而言,可能是更符合其自身原意的。

  又如,新司法解释中对一方婚前买房并将房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房贷的情况做了新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中做出如此规定:“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那么是不是真如有些媒体所称,另一方就没份了呢?显然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房产虽然归了一方,但是另一方可以得到补偿。而这补偿不但包括了已经支付的房贷款项,也包括了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但是相比之前的实践看,拿到的补偿将较原先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因为原先的实践中很多是按双方对分增值部分处理的,现在则是按出资额对应的部分补偿。

  总体而言,新司法解释的“新”主要就体现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更为明确,同时在“权利义务”上更重视对等原则。

  (文/第一理财网 顾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