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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曹某搬家顺走4000元,梁某出门后用短信通知朋友,“钱我拿走了,年底还”。曹某见状报警。记者上午获悉,此案经西城检察院公诉后,梁某被西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10年7月30日,曹某要搬家,叫朋友梁某帮忙。当晚10时左右,看活基本干完了,曹某夫妇在一间卧室收拾东西,梁某在另外一间卧室休息。
此时,梁某发现曹某的小挎包在桌子上,打开看见包里有一摞钱,梁某把钱装进口袋,随后以出门买东西为由离开。从曹某家出来,梁某数了数共4000元钱,就用手机给曹某发了一条信息,称先把钱拿走了,到年底会加倍还钱,还劝曹某别把事情告诉曹某妻子,否则会被曹某妻子取笑。
曹某发现4000元不见了立即报警。曹某说,“他没经过我同意就把我包里的钱拿走,他要是想借钱,可以跟我说。但私自把钱拿走再发短信,我认为是盗窃。”民警通过上网追逃将梁某抓获。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指出,未经允许而秘密将钱拿走即为盗窃。本案中,梁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至于他发给曹某的短信中所称的“年底会加倍归还”,因为是在把钱拿走才发出的,并非取得曹某事先认可,因此其行为是“偷”而不是“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