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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民间借贷复利限额 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四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17: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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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高法院公布了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0条,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确定、利息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做了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贷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仅限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

  近两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33%左右。经过1年多调研,市高法院出台该《意见》,旨在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意见》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借贷纠纷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指明只限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首次明确民间复利借贷,但约定利率超过央行同期的4倍不受法律保护

  《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

  《意见》还明确了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仍然要求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小)夫妻一方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可能成为被告

  《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同时明确了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提出抗辩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败诉风险。

  《意见》还解决了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指出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时效,以欠条提起诉讼的,从欠条出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