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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指引:接受机构7个工作日内披露接收信息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4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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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彭美 发自北京 民政部官方网站昨日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信息披露方式应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披露信息。

  《指引》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主体应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使信息披露工作走入规范化、常态性。信息披露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真实。信息披露方式应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公益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可采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披露(如披露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信息披露对象是社会公众,其中,根据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信息披露主体应提供专门信息和报告。

  但《指引》同时也规定: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昨晚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目前的这场信任危机,公益慈善组织要恢复公众信任,唯一途径在于公开透明公众迫切想知道的各类捐助信息。作为慈善机构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此时出台的这部部门规章,对于慈善机构如何公开、如何透明、其边界在哪里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指引和参考标准,同时,对于规范这些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具有一定约束力。而对于不了解这些规定的公众来说,也有章可循。

  邓国胜说,此前我国曾出台过《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但昨日出台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则是针对全国所有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范围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