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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将上调 9月“个税”应该如何算?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04: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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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到3500元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新旧税法的衔接问题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那么,9月份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24日,记者请长春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读政策,通过实例深入浅出地教读者算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例

  按照这一规定理解,新标准的执行应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日期为准,通俗地讲就是“哪天开工资哪天算”。

  例如:某合资企业中方员工王先生和外籍雇员比尔先生,2011年9月6日将分别从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万元和1.5万元。分别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是中国公民,并且在境内工作,确定其法定扣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比尔先生不是中国公民,其扣除费用标准应为3500元+1300元=4800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王先生应纳税额=(10000-3500)×20%-555=745元

  比尔应纳税额=(15000-4800)×25%-1005=1545元

  同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应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