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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财经委李命志:融资租赁登记的核心是法律授权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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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天津8月26日讯(记者华青剑) 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服务两周年座谈会”日前在天津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出席该座谈会,李命志指出,应该鼓励这种高效、安全、便利的融资租赁的登记系统,然而目前这个系统在是“交易登记”还是“物权登记”方面存在着争议,法律效力受到制约。进一步发挥该系统的作用,核心问题是要有法律的授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

  李命志认为,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促进融资租赁发展,发挥其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功能。而这个问题如果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不解决,单靠企业自行控制,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扰。因此,应该鼓励高效、安全、便利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以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在谈到《融资租赁法》(草案)时,李命志表示,人大财经委在最初提出制定《融资租赁法》时,有一点重要因素就是考虑到融资租赁物的登记问题。该草案关于租赁物登记的精神和《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的精神比较一致的。李命志认为,现如今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非常快,但现有法律对出租人权益保护不够,法律需要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建设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情况下,探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更为必要和紧迫。建议要从国务院层面上出台有关行政性法规进行规范,尽快解决租赁物登记问题,也建议合同法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给予支持。

  据记者了解,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计划,经过3年多的起草工作和征求意见,形成了《融资租赁法》(草案)。其中明确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草案最终没有被列入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