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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红霞报道
“驴打滚”民间化了?会不会再现“杨白劳”?质疑声一片!
近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表态支持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以支持。
据了解,金融机构往往可以对借贷人利滚利,类似信用卡。但法律明确规定,除了获得审批的金融机构外的个人民间借贷是不允许的。此次,重庆市高院《意见》的出台,可谓打破了金融机构“复利”的专属权利,对普通市民也赋予了此项权利。
对于民间借贷首次享受“权利”,坊间却质疑声不断。从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滋生民事纠纷的角度来看,“利滚利”存在一定的弊端。但为何处于“不合法”的民间借贷,重庆法院仍要给予支持呢?
“与其堵,不如疏。”民间智库安邦咨询研究员李浩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他指出,目前借贷需求庞大,能够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到款的人只是小部分人,很多融资需求不得不求助于民间或者地下渠道。随着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加快,资本积累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需要提供有效的资本增值渠道。但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局限性以及房地产投资受到打压,民间资金不得不另寻增值渠道。而此时,将民间借贷纳入合法轨道能够有效规范行业秩序。
“高利贷是不值得保护的,但此次‘获利’的民间借贷却是有别于高利贷。”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以浙江为例,部分地区的民间信贷利率超过正常银行利率5-10倍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他们想从银行贷款几乎不可能。目前,我国9成中小企业正处于缺钱的窘境。“此时,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进入中小企业不仅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产生竞争效应,有效地促使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重视。”李浩说。
“解除民间资本桎梏,将民间资本从幕后推向台前是我国金融系统必须要接受的趋势。从当前的立法氛围以及融资理性化趋势来看,以点到面地进行民间资本运作正是最好的时机。”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民间资本追求超额收益的动力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意愿;另一方面,以立法保护,为后期的全面规范做铺垫,将能够起到对民间资本的导向作用。
“‘利滚利’也不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李浩表示,很多中小企业需要的融资是短期的,即便是计算复利,也不会对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产生较大的影响,不用担心因为复利导致高利。
当然,“利滚利”的民间化也要谨防“鲇鱼效应”,避免本就利息非常高的地下钱庄也实行“利滚利”的借贷方式。如此一来,势必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国家要严格监管,发现一起重罚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