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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得以代持等方式规避审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2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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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6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等方式。

  商务部在其网站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规定将自9月1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曾颁布过相关暂行规定。周五刊登在商务部网站的新闻稿并称,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并购交易。

  规定明确,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後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等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下发通知称,中国将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安全审查范围包括外资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资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最近几年,外资以并购形式进入中国的案例明显增多,并购对象往往都是国内成长性好的企业。此前,国家相关部委往往通过外资准入管理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等形式,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