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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冯尧)近日,关于“月饼征税”经过媒体披露后,引民间一片哗然,民众大呼“伤感情”。官方回应称,企业为员工发放月饼不属于免税范畴,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企业财税研究学者谢学焘昨日表示,月饼是否真被征税,关键要看企业的发放方式。
“过去在食堂分食不用纳税”
谢学焘认为,“月饼征税”事件被推至风口浪尖,与企业发放月饼的方式有较大关系。他分析,该事件之所以被热炒,近年来月饼的商品化是主要“推手”,当前月饼价格动辄几百,让传统色彩逐渐褪色,大有向“奢侈品”进军的趋势。
他表示,过去对月饼征税的政策不太统一,尽管月饼一直被认定在征税范围中,但在过去,企业如果自购散装月饼给员工在食堂分食,不会纳入征税范围,但将月饼以商品形式下发,则会引起税务部门关注。
此前有媒体引述相关企业负责人称,单位给职工发月饼属于正常的集体福利,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作为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谢学焘认为,福利的概念较为模糊,税法中所提到的福利可能更多偏向“医疗健康方面”。“政府与企业所理解的福利概念有偏差,像月饼这样‘人人都有’的福利,恐怕不在免税范围内。”他指出。
发月饼莫使员工跨“个税档位”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分析指出,企业向员工派月饼,三种方式可被视为需要征税:第一,企业直接为员工购买月饼;第二,企业给员工派发月饼票;第三,企业下发中秋购物卡。
按照现行个税法规定,企业为员工发放月饼应计入个人收入征税,例如:一个月薪4000元的公司职员,价值300元的月饼被计入月薪计税后,大概要为这一盒月饼缴45元的“月饼税”。而收入在6800元左右的职员,原本只需缴720元的个税,但因为这盒300元的月饼,收入超过7000元,就要按照20%的比例缴个税,缴纳个税额度大幅提升至1020元,其中要为这盒月饼掏60元的个税,同时比“不发月饼”时多缴240元个税。
另外,新个税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8月收到单位发放的月饼、月饼券或购物卡,将按旧标准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9月收到的月饼或是月饼券,则将按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