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北京规定房产中介不得低价收房高价卖房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北京市发改委昨日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就规范服务内容、规范佣金支付方式、规范具体收费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强调,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低价收进高价卖出住宅赚取差价。新规定自8月3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过去北京一些经纪机构分解经纪服务内容,多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如除收取经纪服务费外,又另外加收信息费、看房费、网签费等多项费用,引发了较多价格举报和投诉。

  为此,8月31日起执行的新规定着重就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强制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要求,经纪机构就同一套住宅提供买卖经纪服务收取的佣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经纪机构不得分解经纪服务内容或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同一套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已收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信息费、广告费、看房费、代书费、网签费等费用。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住宅买卖经纪业务的,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对交易委托人提供真实的住房交易价格信息,不得低价收进高价卖出住宅赚取差价,不得以价格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委托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告知材料中签名(盖章)同意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同意确认的,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北京市要求,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将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