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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福利未按规定缴税 用人单位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11: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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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吴静)中秋临近,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购物礼券等福利。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以福利形式发放的任何实物和有价证券,都需折合成人民币,计入单月工资。”福建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员工工资未达到个税免征额,但加入单位发放的福利实物,超过个税免征额,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称,税务部门对单位发放的福利物品征税早已有之。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