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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酿酒生产、房地产开发、汽车生产以及发电4大类企业,应该缴纳广州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相关企业应该在今年10月15日前,到位于珠江新城的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市物价局窗口,办理今年秋季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申报手续,并由地税部门代收今年第三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违者将从欠缴之日起,每日罚处0.05%的滞纳金;用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不仅将责令限期补缴,还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昨天从广州市物价局获得的消息。
年缴调节基金约2.2亿元
昨天,市物价局和市地税局在物价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通知,公布了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登记等相关办理事项。今年7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正式拉开了面向社会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序幕。根据该规定,广州价调基金的征集对象主要锁定房地产、汽车、酿酒、发电等4大类企业,其征收标准为它们实际缴纳税额的0.5%~1%之间,其中酿酒生产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1%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出售除外;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0.5%计征;市内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等)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计征。全市每年征收到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约为2.2亿元左右。
调节基金按季申报缴纳
根据规定,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开征工作由市物价局负总责,具体由市地税局统一代收代缴。各企业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
据悉,广州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各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申报上一季度应缴数额。今年10月是广州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第一个申报期。市物价局表示,广州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税前列支,凡是在2011年7月7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或取得售电收入的,征收市级价格调节基金;2011年7月7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或取得售电收入的,不征收市级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