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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月饼缴个税涉嫌重复征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12: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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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钱江晚报等报道

  “月饼税”一词近日广受关注,不少人反映,自己拿到公司发放的月饼券后,并不知道将会“被缴税”。记者了解到,月饼、礼券等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的确不属于免税范畴,应计入工资薪金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杭州一家大型数码企业计财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司不会把月饼券等计算到工资中申报纳税,因为单位给职工发月饼属于正常的集体福利,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作为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介绍,“福利费”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定义,与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也就是说,企业每年用于向员工发放的月饼、礼券等所使用的费用即“福利费”,企业该部分支出即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但个人不能因此减免个人所得税。

  尽管按照个税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发放实物需缴纳个税,但发放实物如果缴个税,则涉嫌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因为作为实物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这部分税收最后都要由消费者承担。而如果单位发放的实物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这就等于叠加征税。譬如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一盒月饼以200元计算,200+200×17%=234元,其中34元是增值税部分,最后要由消费者买单。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要按照234元征收,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对此,施正文表示,如果取消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话,老百姓就会面临直接缴税,这样会避免隐性税收也避免了重复缴税。而实际上中国的商品流转税是很高的,有的高达30%,如果取消这部分税收,物价会大幅度降低,企业减少了税负,员工的税前收入也会随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