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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材料价格变化±5%以内 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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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材料价格节节涨,签合同时约定的价格,等到工程完工时很可能涨了不少,常常导致“扯皮”。昨天,省住建厅发文,明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规定。

  省住建厅表示,如果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也可以按照这个规定办理。

  省住建厅明确,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