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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朱大旗:个税改革应继续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10: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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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个税法的修正是自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正。这个修正案的实施,将对调节我国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便利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促进有效消费需求产生积极的作用。这些作用具体表现在:

  将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以下简称“免征额”)由现行规定的2000元/月提高至3500元/月,使我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现在的28%至少下降到12%,为数众多的低工薪所得者免纳个人所得税;

  缩减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税率级次(由9级减为7级)、扩大税率级距、降低工薪税最低级次的税率(由5%降为3%)并将原第8级、第9级所得统一适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以及相应调整个体户、承包者、承租者、独资企业和合伙组织投资人所得的税率级距,使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工薪所得纳税人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者享受到因提高免征额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定税负,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贫富差距、贯彻量能课税的政策目的;

  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使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纳税时间保持一致,免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月内两次申报纳税,减轻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便利了个人所得税的报缴。

  笔者认为,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意义重大,实施效果值得期待。但是,客观地说,本次修正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尚只是在我国现今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纳税人自我申报纳税意识和纳税能力不强的现实国情下的一种次优选择,其相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暨整体税制的改革方向,和现阶段我国社会要求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税扮演更为积极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角色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是应实现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改革,尽快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有综合、分类、分类和综合相结合三种课征模式。与按年计算、综合累进课征的综合所得税制相比,分类所得税制虽有利于源头扣缴、征管简便、宜于分项设置税率以体现国家政策之优,但其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经济能力、无从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实行减免等,而在量能课税、公平税负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0多年来,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在公平课税方面的缺陷,在现今个人收入渠道多元、收入差距悬殊的情形下至为突出,因而迫切需要与时俱进迈向综合课征。考虑到我国对个人收入的掌握还不十分确实,全面实施综合税制尚存不小难度,因而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实行分类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税制,以逐步增强课税的公平性,最终实现综合课征。

  二是应考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实行差异性扣除,以实现课税公平,照顾真正贫困的家庭。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征额的规定是依据我国城镇人均月消费支出,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确定的,最终免征额3500元/月虽较2011年的测算数2384元/月高出甚多,但由于它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并未考虑纳税人实际的家庭人口状况作有针对性的扣除,因而不合理性也很明显。比如,同是三口之家,A家庭人人工作、每人挣3500元/月,无需缴纳个税;而B家庭仅一人工作、月挣10500元,则需缴845元/月的个税。事实上,由于有工作者享有“三险一金”等单位福利,A家庭显然比B家庭更有纳税能力、更宜缴纳个税,其不合理处可以想见。

  三是应增加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扣除,以真正实现量能课税。住房、医疗为个人基本生存所必需,非义务教育除攸关个人发展外也对社会、国家有利。在国际社会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对居住用房贷款利息、租金支出、医疗费用、教育支出普遍实施专项或限额扣除。而我国个税法的最新修正,在房地产价格高企、看病难看病贵、教育支出剧增的情形下,未对此作出相应扣除规定,不能不属于需加改变的遗憾。

  四是应结合国家整体税制改革,减轻国家财政对具有累退性、推高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的过度依赖,逐步增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以真正切实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扩大有效消费需求。

  总之,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应当说只是我国个税改革迈出的一小步。在未来,我们期待更加全面、系统的结构性改革结合税收征管体制的完善,从总体上作增税的个税改革而非减税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