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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我与陈某原来是夫妻关系,今年,两个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而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在我们还是夫妻的时候,陈某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受益人为儿子。这张保险单保额为2万元,每年需要缴费894元,共需要交18年。在离婚前,陈某已经交纳了11年的保险费共计9834元。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话,保险单现金价值为8122元。请问这份保险是不是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可不可以要求分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9834元,并将投保人改为我的名字?秦先生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陈某是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寿保险,并且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这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这份保险合同是为孩子购买的储蓄性生存保险,因此,陈某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了财产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秦先生要求分割保险费以及变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