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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变更为夫妻共有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11: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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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于8月31日起执行。

  所谓“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均需要缴纳契税。

  近一段时间,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有专家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也比较及时。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