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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明确婚内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1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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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德波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通知还称,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深圳特区报(微博)讯(记者 谭德波)深圳市地税局相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地税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的通知执行。今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的行为将免征契税。

  此前深圳市地税局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后想对产权单方所有的房产进行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必须征收契税,契税需要由受赠与一方承担。深圳的契税征收标准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