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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加名税:期待免征后的进一步释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12: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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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曙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进行明确。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9月1日新华社)。

  通知给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他们将不再为“夫妻房产加名税”而焦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一些地方看到增加税收的机会,这是绝大多数人始料未及的。“心急”的地方,几天时间内房产加名税“生米煮成熟饭”,而更多地方也已是“箭在弦上”。这个税该收不该收?一旦这个问题迟迟没有定论,后果很可能是“万箭齐发”。如此,百姓税务将进一步加重。

  对于突然征收,公众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质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研讨、决策,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避免了各地在这个问题上的各行其是,防止了对百姓最为不利后果的发生。网上留言中,尽是对两部门从善如流的赞许。

  但这个通知,并非没有遗憾。在我看来,“免征契税”的表述,或为这一问题在将来再次爆发埋下伏笔。对有关部门来说,对政策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是必要的。

  首先,对这个税,为什么是“免征”而不是“不征”?

  “免征”,百姓无需从腰包里往外掏钱,他们有理由高兴。但需要注意的是,“免征”的含义是:这个税你该交,只是因为某种原因免除你交税的义务。

  这个税真的该征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正如多名税法专家指出的,夫妻之间在房产证加个名,除非将来离婚,否则并不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这样看,对这一税种,似应是“不征”,而不是“免征”。

  其次,我想知道:有关部门有在全国范围内“免征”的权力吗?

  “不征”,属于对条例不甚明确规定的解释。财政部作为负责制定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全国税务机关的主管部门,作出“不征”解释,在它们权限范围内。而“免征”则属执行范畴。契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除非得到授权,否则它们似乎没有全国范围内宣布“该征而不征”的权力。

  最后,“免征”到何时?

  免税分为三种: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法定免税在税法中列举免税条款,临时免税是针对个别纳税人特殊情况而免除其纳税义务。针对全体百姓免征“夫妻房产加名税”,则属于特定免税。这里的“特定”,既指免税根据“特定”,也指免税期限“特定”。

  免征加名税的根据是什么?一旦这样的根据不复存在,是否会重新征收?这些问题明确了,百姓心里会更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