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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领8月工资适用新个税法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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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凰凤

  个税调整牵动了各方眼球。昨天,很多读者来电咨询关于个税调整的事宜,最关心的是新旧税法标准的衔接问题,那么市民9月获得的7月、8月薪金又该如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 9月领8月工资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是按照新标准还是旧标准,将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

  以市民刘先生为例,8月份扣除三险一金的工资为9000元。如果公司8月份发工资,就应按税法修改前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2000元免征额,其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为7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其实际应缴个税为1025元。

  但如果工资在9月份发放,则按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3500元免征额,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为55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缴纳个税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