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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此前,全国多地开征房产证“加名税”,引发热议。
楼上的那只“靴子”终于落下,一纸“免征令”给闹得沸沸扬扬的“妻税”“一锤定音”,给那些雁过拔毛、趁火打劫者一记“耳光”,公众的税赋焦虑也可暂时得以舒缓。公众吁求得到回应,问题得以解决,固然可嘉。不过,透过类似的“税案”背后的公众诉求仍不应忽视。
纵观“妻税”争拗,在可征与可不征间(即使开征也要严格区分房屋权属有没发生实质变化,如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加名只是为了更加明确共有的属性,就不应该征契税),为什么一些城市的地税部门就急着开征?见缝插针,锱铢必较,不管可行与否,懒问青红皂白,征了再说,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征税的冲动。某些“模糊”地带,有人喜欢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规条文,引以为据,加以扩充,号令天下,而置社情民意、公序良俗于不顾。
公众的又一忧虑,征税的步子迈得太大,走得太快,以致把纳税人远远抛在后面。此风一开,后患无穷,征税出现“滚雪球效应”和“征快减慢效应”,“鹅毛”一根一根地被拔走。单位关心职工,发盒月饼过中秋,也难逃“月饼税”,公众难免担心:长此以往,还有什么不征税?
纳税人纳税,在于赎买公共服务。其终极目的,在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因此,税收行为除了要遵循公正、平等等基本的硬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软伦理:税理之外,还有伦理、人情。在当前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较慢,而各种支出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强化税收的民生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在税收的征收和使用中,应该尊重、理解、关心、爱护纳税人,从呵护民生的角度对待纳税人,从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并培养社会成员同情、怜悯、报恩等宝贵品格,而不仅仅把纳税人当作可以不停拔毛的“鹅”。因此,凡是有违这一原则的税收治理活动都当三思而行。“妻税”之所以引起反感,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解构了夫妻间无私馈赠与情爱表达,制造了矛盾,伤害了敦睦。
自我选择、自我实现、自我完善,是人生需求的臻境。纳税人从正面作为,税收治理从侧面发力,帮助纳税人权益的实现。所以,税收治理活动都应当尽可能地消除阻碍纳税人权益实现的制约要素。由这个原则可推导出税收法治、税收限度、税收民主等原则。
或许,税收应该慢走,甚至停下脚步,等一等你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