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证监会:基金专户理财准入门槛降低 可投商品期货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3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7、进一步落实法律责任。在整合法规体系和调整有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我们对《试点办法》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16家机构的30条反馈意见。经梳理,涉及《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内容修改的反馈意见25条,将同类意见合并归类后共10项,我们采纳4项,不予采纳6项。另有5条反馈意见不涉及该业务运作,有的属于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监管实践中另行研究解决。

  (一)《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情况

  1、增加了期货账户的相关内容。考虑到本次修订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我们在《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及其配套规则相关条款中增加了期货账户的内容。

  2、明示了资产托管人在一对一专户业务中对于委托财产投资报告的复核义务。《试点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投资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为此,我们相应地在《一对一专户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资产托管人的义务中增加了一项内容,为修订后的第(六)项。

  3、在坚持业务部门相互独立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兼任的前提下,取消了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机构建议取消专户与公募业务之间部门与人员相互独立的规定,以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多样化的投研制度安排。考虑到当前允许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相互兼任容易引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问题的严重关切,处理不好还可能给基金行业的信誉带来冲击,从维护行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仍然保留了业务部门相互独立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兼任的规定,但取消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实际意义不大的有关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

  4、文字修改。为避免引起不同理解,我们对《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进行了修改,明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对于部分机构反馈的其他意见,例如取消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的限制、将一对多专户业务中单个委托人的初始投资金额降至50万、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单只股票的比例上限提高至3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委托财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提高或取消业绩报酬提成比例20%上限、放宽同一投资组合同一交易日反向交易的限制等意见,经认真研究,鉴于上述意见均已在修订《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过程中给予了充分考虑,从确保专户理财业务平稳运行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上述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予采纳。

  为保证专户理财业务平稳运作,法规修改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工作要求,不断优化专户理财业务规则和简化专户理财业务备案程序,为推动基金行业以公募产品为主向公募、专户均衡发展转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后,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各种利益输送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促进专户理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