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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此外,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记者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