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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楼入住两年内不能办理停止供暖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3日 1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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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9月3日专电(记者 王炳坤)夏去秋来,供暖又开始成为北方城市关心的话题。辽宁省沈阳市近日出台新规,对争议已久的新住宅能否停暖问题进行规范:新楼在交钥匙后两年的供暖设施保修期内,住户不能办理停暖。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沈阳首次将供暖规范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

  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市民购买投资性住房较多,住房空置率居高不下,对这些并没有实际入住的新房到底可不可以办理停供暖气,成为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2009年,沈阳市下发《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这也就是说,第二个采暖期,用热户可以正常申请办理停供手续。

  而此次新出台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侯冰表示,通常来说,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2年。也就是说,2年内,用热户是不能办理停供手续的。以往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用热户、开发商和供热企业经常因为供热设施损坏、各部门职责不清而产生纠纷。现在《条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

  但是沈阳一些供热企业负责人认为,住户即使申请停暖,也应该按照“两部制”热价收取一定比例的基础热费。这样可以补贴供热企业管网损耗等基础成本,也能增加空置住房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投资性住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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