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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隐患多 双方协议不凑效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13: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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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9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5日)上午十点半,在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产诉讼。一家外地公司26年前借名在北京买的办公用房,多次要求过户,但借名者不予理睬。20多年前的委托书和协议是否有效?借他人名义购房存在哪些隐患?

  房产:借名买来办公 后又拿来抵债

  当年借名买房的是河北华夏艺术装饰工程公司,他们1985年为了办公需要,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大格巷的四间房屋。由于当时政策原因,外地人在京购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华夏艺术与被告吴立安商议,借用被告的名义购房,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双方签订了《委托书》,约定只借用被告的名字,购买房款三万多元由华夏艺术交纳,产权归华夏艺术所有,被告签字确认。1992年4月,因债权债务问题,华夏艺术将房子抵押给原告河北保定华夏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偿还借款,此情况也通知了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拒绝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拒绝过户有理有据 一纸协议成空文

  被告为什么拒绝过户?因为被告强调自己才是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诉争房屋早在1985年已为被告所有,原告与华夏艺术装饰公司之间的抵债协议无效。被告还说原告的协议是伪造的。目前被告承认,购买房屋之后,一直没有在诉争房屋里居住。目前却说,原告利用这点,抢占房屋。被告已经另案提起腾房诉讼,请求返还房屋。目前双方正在举证质证,原告强调,从常理分析,1985年,作为工人的被告是没有能力拿出三万多元购房款的。目前双方仍在举证质证。

  延伸阅读:借名买房存在哪些隐患

  购房者在谈起“借名买房”的风险时,一般都坚定地认为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但是房产涉及物权,目前购房采用的是房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借名者”将房产进行过户交易,即使最终法院认可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但已过户交易的房产将无法追回。这是借名买房最大的隐患。同时,出借姓名的名义产权人也一样承担着风险,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就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使以后将房产过户出去,这些记录也不会消除,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另外,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还会有损个人的诚信度,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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