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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健:融资租赁登记问题在司法解释层面要补救 但立法解决是根本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2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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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天津9月6日讯 (记者王慧梅) 日前,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合银行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出席会议,在参与“善意取得制度对租赁业的消极影响”这一话题讨论时,他表示目前有关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还很不成熟,尤其是涉及到融资租赁登记的问题。融资租赁登记问题可在司法解释层面多做补救工作,但最终解决还需要立法。

  张勇健指出,从立法意义上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进步,体现了立法已经越来越注重鼓励经济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加速流转。融资租赁是一个特殊行业,在大法的背景下,相关配套法没有到位,造成了目前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导致出租人权利受损的影响和困难。

  他表示,如果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解决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受到影响的所有权的保护有帮助,但登记制度的解决最终还是要通过立法。他建议行政管理机构能够出台条例或规定,对融资租赁登记进行规范,并在制订相关条例、提相关立法建议时,应宏观考虑、合理分配业务中的风险、责任和损失。

  同时,张勇健也表示,虽然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的最终解决还需要立法,但在立法的层面上推动很有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前,将充分征求监管机构、业界等各方面的意见,尽量在司法解释层面多做补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