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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纳税人9月前实际工资所得按旧个税缴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1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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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7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针对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媒体报道,9月份所领取的8月份工资,个税如何征收出现两种说法,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在起征点征收。对此,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指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该负责人称,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