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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拒绝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或被记入不良信用黑档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08: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网-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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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下月起施行

  企业或将被记入不良信用黑档

  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答复职工方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拒绝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相关部门可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同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昨天,《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辽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等。

  《规定》明确,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企业一旦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可以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劳动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这四种情况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答复职工方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拒绝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损害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或者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未按规定向职工方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